寿阳县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宣判
判决被告赔偿国家8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被告郭某某在2012年未经任何职能部门批准,擅自使用铲车和挖机,在本县平头镇罕山村郭家沟小组挖河卵石,经相关部门鉴定,给国家造成8万余元的经济损失。由此寿阳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多次调查核实、认真审查,经报请市院批准立案、省院批准起诉,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将郭某某非法采矿一案向寿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过开庭审理,2018年5月9日,寿阳县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要求被告人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请求予以全部支持,判决被告人郭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赔偿国家损失89660元,上缴国库。
此案是寿阳县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晋中市院民事检察部指定员额检察官办案组参与审查指导,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就办理案件当中遇到的问题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民行处请示汇报,得到了省院民行处领导的悉心指导和大力支持。庭前,寿阳县检察院与寿阳县法院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庭前交流、并制定了庭审预案。此案的成功办理,不仅有效震慑了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对检察机关宣传公益诉讼职能具有积极意义,也为我市其他县院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工作提供了宝贵经验、发挥了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