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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银行卡能赚钱?蝇头小利莫要贪
时间:2020-11-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手头有点紧,“赚钱”好门路?

犯罪嫌疑人罗某明知他人进行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然出租其银行卡,共获利一万余元。该出租的银行卡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资金结算,流水达百万余元,情节严重,目前犯罪嫌疑人罗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二、出租银行卡的危害

    (一)触碰法律底线,承担刑事责任。一时贪图小便宜出租自己的银行卡,给了不法分子可趁之机,提供了作案工具,不知不觉就会成为网络诈骗、洗钱、金融犯罪的帮凶,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刑事犯罪。

(二)事关信息安全,影响个人信用。银行卡属于实名制,银行卡被他人用来从事非法活动,可能会导致个人信息泄露,严重的会影响个人信用。

(三)扰乱金融秩序,侵害他人权益。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个别群众法律意识薄弱,办理银行卡后随意出售、出租给不法分子,为不法分子侵害其他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便利,同时也影响了金融管理秩序。

三、检察官提醒

(一)提升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注意保护个人信息的实体安全和网络安全,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

(二)不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身份证和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以免造成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三)养成良好的支付习惯,不随意点击不明链接,进行网络支付时及时下载并安装安全控件,确保支付环境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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