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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下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
时间:2015-01-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综合分析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规律和原因,延伸检察机关职能,以社会管理创新的视角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综合防控,对这一特殊社会群体进行科学管理,从根本上遏制未成年人犯罪。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

  寿阳县人民检察院近三年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见下表

  

  项目

  年份

  年度受理案件(件)

  未成年人

  涉嫌犯罪案件(人)

  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占年度受理案件比例(%)

   

  件数

  人数

  件数

  人数

   

   

  2009年

  78

  90

  6

  6

  7.6%

  6.7%

  2010年

  72

  85

  7

  10

  9.7%

  11.8%

  2011年

  68

  78

  8

  12

  11.7%

  15.4%

  

  根据以上数据分析,寿阳县未成年人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不断加剧。透过数据背后,对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所呈现的特点和趋势归纳如下:

  (一) 从年龄结构上看,趋于低龄化。从数据分析来看,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由原来的十七、十八岁发展到现在的十四、十五岁,近三年来共审查批捕年仅十五岁的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就有四件。可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犯罪主体的年龄不断趋向低龄化。

  (二)从文化程度上看,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寿阳县人民检察院近三年受理的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共计28人,其中文盲5人,占到总人数的17%,小学文化1人,占到总人数的3%,初中文化19人,占到总人数的68%,高中文化1人,占到总人数的3%,中专文化2人,占到总人数的9%。从统计结果看出,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中途辍学现象较为严重。

  (三)从人员流动上看,涉嫌犯罪的城市外来流动未成年人有上升趋势。[1]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外来务工人员不断增加,其中以农民工居多,有些未成年人自己或者追随父母进入城市,其中一些未成年人由于种种原因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寿阳县人民检察院近三年共受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28人,其中有4人属于城市外来流动未成年人,占到总人数的14.2%。

  (四)从犯罪类型上看,侵犯财产类罪和暴力性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犯罪类型。近三年来寿阳县人民检察院受理21件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其中涉嫌盗窃案件共有6件,涉嫌抢夺、抢劫案件共有8件,涉嫌诈骗案件共有1件,涉嫌故意伤害案件共有1件,涉嫌其他罪名案件2件。归纳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类型主要集中在盗、抢的侵犯财产类犯罪和故意伤害的暴力型犯罪。

  (五)从犯罪组织形式上看,团伙犯罪有上升趋势。2009年寿阳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6件,其中两人以上的团伙犯罪为1件,占到本年度所受理未成年人案件总数的16%; 2010年寿阳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7件,其中两人以上的团伙犯罪为2件,占到本年度所受理未成年人案件总数的28%;2011年寿阳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8件,其中两人以上的团伙犯罪为3件,占到本年度所受理未成年人案件总数的37%。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尚未完全成熟,受生理、心理、智力、阅历等因素的影响,单靠个人往往难以完成复杂的犯罪过程,导致未成年人在作案时相互依附,借势壮胆,结成团伙进行作案并带有一定的组织形式。

  (六)从犯罪方式上看,逐渐趋向智能化和高科技化。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未成年人犯罪方式和手段已向智能化方向发展,智能化和高科技化的犯罪手段使犯罪的危害性更大,经济损失更加严重。虽然在我院近年来办理的案件中并未出现,但在全国甚至我省其他地市,均出现了部分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和方法进行犯罪的案件。如:盗打电话;利用电脑合成技术,伪造“证据”,进行敲诈勒索;利用软件程序非法制造计算机病毒,破坏他人电脑程序;破译他人密码,侵入他人网络等等。

  二、未成年人犯罪形成的原因和因素

  犯罪是一种社会亚文化现象,造成犯罪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未成年人犯罪也不例外,究其犯罪原因,涉及个人原因、家庭原因、学校教育和社会不良影响等几方面。

  (一)个人原因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因素。

  1、未成年人正处于生理和心理转型期,极易出现犯罪倾向。在生理上他们的身体飞速发展、精力充沛、易受暗示,在心理上他们处于半幼稚半成熟状态、可塑性强,生理和心理发展不平衡,心理发展滞后于生理发展。这个时期的未成年人自主、自立意识加强,爱自己解决问题,不愿受约束,在心理上希望社会、家长把自己当作成人看待,给自己更多的自由空间和自主权,但在经济、生活上却还要依附家长和社会。因此当这些青少年一旦在物质上得不到满足时就容易受不良信息影响,出现犯罪倾向,形成团伙犯罪。 

  2、错误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引导未成年人误入歧途。大多数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由于过早地步入社会,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树立了错误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道德意识出现偏差,精神空虚,好逸恶劳,追求私欲,特别是受到社会上极端个人主义和拜金主义的影响,不劳而获的思想严重,羡慕他人纸醉金迷、声色犬马的生活。当他们面对物欲横流的世界时,私欲不断膨胀,不惜铤而走险,实施盗窃、抢劫,甚至是绑架、杀人等犯罪。

  3、法制观念淡薄使未成年人对自身缺少控制和约束。虽然当前社会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不断重视,普法教育也在不断深化,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有所增强,但还有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对法律教育不感兴趣,不够重视,对于法制教育课程只是被动接受,导致其对自己实施的一些过激行为和不当行为缺乏自我控制和约束。

  (二)家庭原因使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线被打开。

  家庭不仅是社会的基本单元,还是子女的第一课堂,而父母则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是子女健康成长的摇篮,有人曾这样比喻说:“家庭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道水龙头,必须拧紧”。

  1、不当的教育方法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诱因。当前未成年人在家中多为独生子女,一些家长过分溺爱孩子,父母在物质生活上不断满足孩子的要求,给孩子造成娇生惯养,唯我独尊的思想,未成年人在这种环境中容易产生自我为中心的利已思想,一旦遇到困难,就会自暴自弃或采取极端的手段,对抗社会。另有一些父母发现孩子犯了错误,不是说服教育,而是墨守“棍棒底下出孝子”的信条,采取简单粗暴的方法对孩子打骂、惩罚,往往造成孩子和父母感情破裂,使孩子在心理上与父母为敌,以此使一些未成年人在教唆犯的引诱、威胁下,堕落成罪犯。

  2、破裂的家庭结构使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出现缺口。当家庭因为离婚、死亡、服刑或其他原因失去了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时,家庭结构出现破裂,家庭的完整性遭到极大破坏,这种家庭给子女心理造成极大伤害,许多未成年人因此产生人格和情感障碍,悲观失望、痛恨父母、嫉妒他人、不满现实,形成一种不合群的孤僻个性,在不良习气或坏人引诱就容易走上邪路。

  3、父母的不良行为给未成年人犯罪树立了“榜样”。未成年人由于处在生长发育阶段,缺乏鉴别能力,视父母为自己的第一“榜样”。有些父母失业待岗在家,整天不思进取,沉醉在麻将桌上,对子女的学业不闻不问;还有些父母有赌博、酗酒、盗窃、卖淫嫖娼等不良恶习。这些家长的不良行为,给子女以错误的引导作用,于是有的孩子因为父母的“榜样”作用,做出了“惊人之举”。 

  (三)学校教育理念偏差、监管不到位使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二道防线被打开。

  学校是未成年人学习、生活和成长的主要场所,学校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过程中起着标杆向导作用。因此,学校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防线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1、教育理念偏差使未成年人心理和道德观念出现偏差。虽然教育部门一再强调“推进素质教育”,但由于相关配套机制不完善,素质教育在教学实践所起到的成效甚微,一些学校仍旧热衷于应试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致使部分学生产生厌学抵触情绪。此外,一些学校、班级和老师将学生划分为三、六、九等,被划为“另类”的学生自尊心和自信心受到极大的伤害,而最终流向社会,在社会不良风气的熏染下,他们很可能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2、学校教育监管不到位,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上出现缺位。学校想要取得理想的教育效果,必须坚持校内外教育相一致的原则。然而现在许多教师只教书不育人,对学生出现的一些不良苗头往往视而不见,采取不管不问的态度,甚至对学生在学校外的情况一无所知,常常出现监管不到位的现象,当学生流向社会成为“犯罪预备军”时,学校和教师才感到大吃一惊。

  (四)社会原因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温床”。

  任何一类犯罪案件的发生都有其内在因素,同时外部因素的发生也是不可忽视的。社会原因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断增长的外部诱因,给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了“温床”。

  1、不良的社会风气扭曲了未成年人的是非观、价值观。由于未成年人处于生理和心理发育期,是非观念模糊,抗拒外界不良诱惑能力差。同时当今社会出现了一些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腐朽生活方式的偏激倾向,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坑蒙拐骗、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社会不良现象时有发生,对社会风气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未成年人正确的是非观、价值观在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下被扭曲。未成年人不正确的是非观、价值观极易导致其不良行为,成为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心理动因。

  2、市场经济的负面因素将未成年人带向犯罪的边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发展,一些不良社会风气也急剧抬头,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在社会上蔓延,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生活方式、道德标准等都发生着深刻的变化。[1]一些宣扬暴力、色情书刊和音像制品的涌入以及一些舞厅、迪吧、录像厅、网吧等容易藏污纳垢公共娱乐场所的出现,给未成年人身心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拉帮结伙、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沉迷网吧,这些未成年人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从根本上防控未成年人犯罪

  检察机关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参与者,应当积极贯彻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司法理念,围绕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社会主体的身心特点,与其他职能部门密切配合,构建科学合理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制,将未成年人保护纳入到社会管理创新的重中之重,努力实现社会共同参与的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格局,从根本上防控未成年人犯罪。

  (一)严格审查,构建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特殊审查批捕程序。

  1、建立案前审查制度,严把报捕关。[1]由于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极大的偶然性和突发性,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大都是偶犯和初犯,主观恶性不大。本着对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建立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报捕前案件审查制度。变被动接受为主动介入,增强适时介入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增强对侦查机关的违法性审查,防止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对于提请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审查逮捕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应当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一样,审查其是否具备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必要性条件。同时应当重点审查必要性条件,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一)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的; (二)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三)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四)犯罪后能够如实交待罪行,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的;(五)不是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六)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学生的;(七)其他没有逮捕必要的情形。[2]

  3、积极实施刑诉法修改后的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

  新近修改的刑诉法增加关于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继续进行审查的程序性规定。虽然新刑诉法于2013年1月1日才生效,但关于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性规定应当提前适用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对于批准逮捕的涉案未成年人,重点从其社会危险性进行量化审查,认为其已无逮捕必要性的,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二)结合相对不起诉制度和量刑建议,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

  1、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认真贯彻落实相对不起诉制度。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初犯、偶犯,或者胁从犯、从犯,只要其主观恶性不深,犯罪后能真诚悔过,家庭具有监护能力,有较好社会帮教条件,同时具有一些法定从轻、减轻条件的,如过失犯罪及预备犯、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和具有自首、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等情形的,经征询被害人同意,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尽可能不起诉。

  2、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建议法院科处非监禁刑。对于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适用轻缓的非监禁刑,使其感受到法律的公正无私,同时又使其体会到国家的宽大胸怀,有利于消除涉案未成年人对社会的仇视和抵触心理,促使其认真接受改造,悔过自新。此外,非监禁刑一方面具有刑事惩罚的内容,另一方面防止涉案未成年人在羁押场所带来的交叉感染。

  3、对符合条件的涉案未成年人适用量刑建议制度。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应将涉案未成年人在案发前的思想表现、学习成绩、老师及同学评价和案发后悔罪表现等内容归纳整理,作为建议法院从轻减轻量刑的依据,从制度上落实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感化为辅”的刑事政策。

  (三)创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方式,加强对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罚执行的监督力度。

  1、成立由检察机关牵头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站,规范对涉案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罚的执行。普通的缓刑、管制、假释等非监禁刑罚一般由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执行,但实践中存在监管不到位,刑罚虚置的现象。为保障涉案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罚切实得到执行,检察机关应当牵头成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站,协助现有机关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帮教和监管。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站则可以由检察机关民警、其他机关人员、学校老师和居委会成员等组成。

  2、重点监督社区矫正组织的监管、帮教工作是否合法有效。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是其履行职责的重要表现。检察机关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对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监管和帮教工作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依法纠正和查处,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多措并举,构建全方位的涉案未成年人帮教平台。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这一社会亚文化现象,在事前预防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应当进行特殊预防,与其他机关搭建未成年人帮教平台,加强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矫治和预防,防止其再次犯罪,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

  1、加强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充分发挥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站的作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主动应对社区矫正这一新的社会管理方式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其职能的有效发挥、规范,促进社区矫正这一机制的形成和完善,提高其制度化、法制化的水平。[1]与未成年犯定期见面、不定期走访、组织集体活动、实施奖惩,加强对社区未成年犯的规范化管理。

  2、延伸检察职能,对涉案未成年人加强文化课程学习和职业教育培训。未成年人犯罪很大一部分是由于知识水平低、职业技能差导致的,为这些涉案未成年人搭建学习平台,让检察干警帮助他们重拾学习兴趣,自高自身素质,以免再次踏向犯罪的道路。

  3、检察机关实施检校联合,深入校园进行法制宣传。检察机关应当与当地小学、中学和大中专院校建立长期联系,以预防和控制为目标,由检察干警组建法制宣传队,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校园法制宣讲,组织学生观摩审判,切实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五)建立长效机制,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

  1、检察机关应联合家庭、学校建立互为一体的未成年人犯罪防线。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是多种因素交织在一起造成的,只有构建全方位的预防体系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检察机关与家庭、学校通过网络、通信等手段实现近距离的交流,当家长、老师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时及时与检察机关取得联系,由检察机关“帮教小组”对“问题少年”进行开导教育,通过事前防御避免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同时,检察机关主动与家庭、学校取得联系,通过网络向未成年人宣传法制知识,向未成年人提供维权帮助,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检察机关要强化打击职能,优化社会管理环境。[2]清除青少年犯罪的土壤和条件。检察机关与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门要组建联合调查小组,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整治,经常对网吧、游戏厅、迪厅、酒吧、台球室等公共娱乐场所的突击检查,严厉打击充斥其中的涉及毒品、淫秽、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必要时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给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环境和氛围。

  3、检察机关应与相关高校建立密切联系,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态研究。准确把握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律、成因和新动向、新情况,提出检察环节预防和矫正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对策建议。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在社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政府、党委和人大代表反映,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立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立法和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法律。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3]、王亚东、鲍遂献《中国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北京,1997年出版

  [4]、李淑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实用问答及相关法律》,中国检察出版社,北京,1999出版

  [5]、中央政法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领导小组《预防闲散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报告》,中国档案出版社,北京,2002年出版

  [6]、王秉中《罪犯教育学》,群众出版社,北京,2003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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