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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院应对“蚁贪”型职务犯罪路径
时间:2015-01-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反腐败战略体系建设,把贪污腐败当作影响党执政稳定、社会安定团结、经济科学发展的关键因素,将惩治贪污腐败放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来统筹和谋划,将深挖贪污腐败职务犯罪作为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的坚强保障,制定了一系列决策部署,并着重强调加大大要案件、窝案、串案的打击力度,将犯罪数额大、犯罪参与人数多、犯罪职位高的职务犯罪作为打击重点,进一步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和提高检察机关惩治职务犯罪的震慑力。但关注大要案件的同时,“蚁贪”犯罪正悄然发展漫延,并逐渐发展成虎贪、巨贪。

  何谓“蚁贪”?“蚁贪”,是指蚂蚁搬家式的腐败类型,“蚁贪”的主人公大都是处于权力末端的“小人物”,职务相对不高,但是他们凭借手中的权力,在短则几个月长达三五年甚至十余年的时间里,几十次甚至上百次持续地贪污受贿。与虎贪、巨贪相比,“蚁贪”犯罪分子单笔犯罪数额较小,对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影响不明显,但由于其潜伏周期长,累积效应高,爆发时对社会的冲击力更强,对经济环境、市场环境、政法环境带来的破坏更加严重。如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地税局计划财务科原经费会计刘迪,10年时间里,作案100次,贪污、挪用公款1800多万元;北京王府井外文书店股分有限公司原女会计蔡小红,在10年时间里采取截取转帐支票、应收帐款不入帐等方式,侵吞、侵占公司贷款高达1000余万元。

  省、市级检察院往往将犯罪数额大、职务级别高的贪污腐败案件作为打击重点,而基层“蚁贪”类犯罪往往犯罪数额小、职务级别低,不容易引起省市等反贪部门重视,甚至忽视对此类犯罪的查处。基层检察院身处反腐败工作第一线,是职务犯罪案件查办的直接参与者,特别是对当地的机关、企业、社区、农村情况了解充分,如对相关部门、地域的职务犯罪行为把握准确及时,所采取的惩治措施也更具针对性,效果也立竿见影。因此,充分发挥基层检察院反贪部门职能优势,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对遏制“蚁贪”职务犯罪的滋生漫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如何认识“蚁贪”?

  不同类型的职务犯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发案规律,下面我们来分析下“蚁贪”案件的特点: 

  (一)犯罪参与者低职级或无职级。“蚁贪”式腐败的犯罪主体多为案发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多数并不具有领导职务,往往是低职级或无职级的公务人员,他们均具有经手财务的便利条件,或者负责财务报销工作,或者承担上交款项之责,从而具备实施犯罪的可能性。与大贪相比,“小人物”身份普通,且往往在同一岗位上工作时间较长,容易因不被关注而脱离监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可乘之机。

  (二)作案周期长,犯罪潜伏时间久。大贪、巨贪往往是一次性作案,前后时间跨度不长,而蚁贪类犯罪嫌疑人由于单次犯罪数额小,其作案影响面小,不易被发觉,为长时间作案提供了可能,导致作案周期往往较长,一般潜伏在一个较长的时间跨度里,用相同的手段多次实施犯罪行为。

  (三)贪贿次数多,累积效应强。“蚁贪”犯罪往往是通过多次的犯罪行为,通过长时间的作案来实现犯罪数额的积累,以满足其不正当的利益需求,对国家、社会利益的侵害有时甚至重于虎贪、巨贪等职务犯罪。

  (四)单次犯罪数额小,不易被察觉。单次犯罪数额小是“蚁贪”犯罪的一个主要特点,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蚁贪的行为人一开始作案也就是一两千元,试探一段时间后,发觉没有人管,也不被人发现,犯罪金额逐渐增大,作案频率也会增加。

  (五)犯罪手段相似。“蚁贪”类案件中涉及贪污的作案方式大致可以归纳为两种——虚报冒领和私扣截留。虚报冒领一般采取的手段有三种,如在公务报销中采取修改报销单据、添加发票或修改工资表等原始凭证的方式侵吞公款;再者,采取仿冒主管领导签字或伪造他人名章、假冒他人签名的方式冒领公款;第三,采取编造虚假事实、虚增支付费用等方法支出公款等。私扣截留一般采取的手段有两种,即使用单位现金支票提取现金不入帐、瞒报不报而侵吞单位财物;采取篡改收据底联平帐及开具白条等手段私隐自截留应上交的现金收入。

  二、是什么造就“蚁贪”?

  “蚁贪”职务犯罪背后有多层次、多方面的社会原因,之所以“蚁贪”犯罪不断的发展漫延,得不到有效地遏制,并逐渐发展成虎贪、巨贪,就是因为对其发案的原因研究得不够透彻、不够深入、不够细致,惩治措施不够得力。发案原因主要有:

  (一)服务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一方面,“蚁官”往往职务层级较低或无职级,多从事一些基层基础工作,工作岗位亮点性和创新性不强,时间久了,对按部就班的工作产生烦燥感,导致服务意识降低,转而考虑个人利益。另一方面,一些基层工作人员忽视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法律意识不强,没有筑牢思想防线,面对金钱和利益的诱惑,意志不坚定,对逃避法律的惩处抱有侥幸心理。

  (二)体制机制不健全,给蚁官贪腐犯罪留有可乘之机。基层工作部门往往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或管理方法陈旧,导致一些犯罪分子利用漏洞,满足一己私欲;监督乏力,对财务工作人员的监督常常流于形势,亦或干脆不监督,出现监管盲点,为贪污腐败提供了职务便利。

  (三)打击力度不足,没有形成惩治“蚁贪”犯罪的高压态势。一是近年来反贪部门重视窝案、串案等大要案件的查处,忽视对犯罪数额较小的犯罪的查处,一定程度上影响对“蚁贪”犯罪的打击效果,导致查处“蚁贪”犯罪的案件数量小、案件质量差、案件效果不理想,造成蚁贪现象的滋生蔓延。二是目前检察机关的“三深入”活动的效果还需加强,接触不深、不细、不频,需进一步加强活动的力度、强度、频度,加强与基层群众的沟通与交流。三是目前检察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过程当中,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不是太高,缺乏服务基层的积极性、自觉性、主动性,导致查处“蚁贪”职务犯罪的动力不足、措施不力、效果不好。四是当前检察机关之间的沟通不足,缺乏有效的联系、交流、协调配合机制,导致查处“蚁贪”犯罪过程中方法局限,视野不够开阔,针对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难以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不到位,预防效果不理想。当前检察机关在开展工作过程当中,重打击,轻预防,忽视了对相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引导,忽视了对相关职能部门的廉政文化建设,导致思想意识松懈,产生犯罪心理。要想遏制贪污贿赂犯罪易发多发的态势,加大打击力度必不可少,但要想从源头上遏制,还需要加大预防工作力度,防止人们出现贪腐犯罪的思想意识。

  三、如何应对“蚁贪”?

  党的政策能否得到贯彻执行,关键在基层;党群干群关系能否和谐,关键在基层;经济能否科学发展,关键在基层;社会能否安定团结,关键也在基层。搞好基层建设,就是为我国的发展进步奠定坚强的基石。“蚁贪”犯罪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动摇基层基础建设。“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果不对“蚁贪”犯罪予以高度关注,严肃查处“蚁贪”职务犯罪,蚁贪将会逐渐发展成虎贪、巨贪,进一步蚕食国家利益,破坏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科学发展。

  (一)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优势,督促基层相关部门整改完善。

  基层反贪部门与当地政府、企业、社区、农村具有地缘优势,能及时跟踪其发展态势,深刻把握其在运行当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帮助其堵塞漏洞,完善机制,降低“蚁贪”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一是重点关注当地命脉性、支撑性经济企业,对其管理部门、监督部门及其企业的自身运作进行规范,提出检察建议。如我县以煤焦产业为发展重点,多年来,我院反贪部门一直关注该行业的发展动态,对段王煤矿、新元公司、平苏煤业等多家煤矿及煤管局等政府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有效预防了该领域发生职务犯罪。二是根据当地阶段性经济发展重点,对相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如我院反贪部门对寿阳县近几年的房屋拆迁工作高度关注,通过向房管、城建、国土等拆迁管理部门发送检察建议的方式,保证了寿阳拆迁工作的合法、规范进行。三是联系反贪办案实际,对存在类似问题的部门进行法制规范。如根据查办寿阳县景尚乡人民政府司法助理员李某贪污民政五保金一案,发现寿阳县某些乡镇不同程度地存在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或管理方法陈旧,监督乏力,对财务工作人员的监督常常流于形势,亦或干脆不监督等问题。我院反贪部门针对以上问题对上述乡镇发出了检察建议,建议其完善制度,健全监督机制,实现制度管人、机制管事。

  (二)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优势,加大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力度。

  基层反贪部门是“蚁贪”类贪污贿赂案件的直接受理部门,第一时间了解案情,也是第一时间采取行动的部门。基层反贪部门要充分利用案件查处优势,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蚁贪”类职务犯罪行为,要按照“发现一起,打击一起,揪出一窝,遏制一片”的原则,加大打击力度,形成规模效应,实现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的有机统一,形成惩治“蚁贪”类职务犯罪案件的高压态势。一方面要提升案件数量、质量。切实提高“蚁贪”类职务犯罪的查处率、减少漏网率。对基层老百姓举报的“小问题、小情况”及影响乡镇经济发展的案件线索要予以高度关注,在具备可查性与成案性的基础上要进行彻底调查,进一步提高老百姓的举报积极性。另一方面要突出查办重点。对蚁贪类职务犯罪线索不能盲目撒网,要突出查处重点,切实提升查处效果。要重点关注农业、煤焦、工程建设以及乡镇国有土地、物资管理等领域的“小人物、小事情”,防微杜渐,避免其发展成虎贪、巨贪。

  (三)充分发挥预防工作优势,从源头上遏制“蚁贪”职务犯罪。

  查处贪污腐败等职务犯罪行为,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注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基层反贪部门要深刻领会上级部门预防工作精神,结合当地检察工作实际,并针对当地政府、企业、社区、农村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工作方案,以案释法、以案说教、以案警人,切实防止基层工作人员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图文并茂地讲解国家的反腐政策和决心,以及如何避免职务犯罪的发生。同时,在一些重点部门成立预防职务犯罪联络处,时刻关注职务犯罪的动态分析,为“蚁官”筑牢职务犯罪的思想屏障。我院已于去年对该项工作予以尝试,在寿阳县国税局、地税局、电力公司等十余家单位设立了检察联络处,通过向其开展法律案例宣讲、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进行职务犯罪预防教育;督促联络处单位在单位醒目位置设置法律宣传栏,鼓励单位进行法律自学,并于年底将该单位的职务犯罪预防开展情况提供给检察院。工作开展一年多来,成绩显著,收到了上述单位的一致好评,普遍反映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得到有效提高。

  (四)充分发挥“三深入”活动优势,积极有效创新社会管理。

  基层院既是“三深入”活动精神的具体执行者,也是联络基层各部门与上级检察机关的桥梁,既要反馈现实情况与问题,同时又将上级检察部门的决策部署进行贯彻落实。因此,基层反贪部门要充分利用这一平台,深入推进“三深入”活动。一是深入宣传。利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途径,深入农村、企业、社区,就检察机关的工作职能、服务理念进行法制宣传,使大家了解检察机关,信赖检察机关,拉近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二是认真倾听老百姓诉求。了解农村发展中存在何种矛盾,企业发展中存在何种困难,社区居民存在何种诉求,对其联系检察工作实际进行分类整理,作为开展“三深入”检察工作的依据。三是针对影响企业发展、影响农村稳定的各种因素,运用检察职能,严厉打击严破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犯罪案件,严厉打击破坏企业正常经营秩序的犯罪案件,严厉打击贪污、贿赂案件,积极参加社区帮教和矫正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

  (五)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优势,加强办案经验的总结、交流与互享,提高侦办“蚁贪”犯罪的能力和水平。

  检察机关要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优势,进一步健全沟通联系、信息交流、协调配合的机制,互相学习先进工作经验,通过开展座谈会或网络信息共享等方式,进一步了解“蚁贪”职务犯罪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手段以及侦破“蚁贪”犯罪的方式方法,学习其他检察院的典型案例,体会各地侦查措施的运用技巧,从而补充完善自己的理论体系,拓宽侦查措施的应用范围,提高侦查经验的应用效果,不断提高侦查工作水平。此外,针对侦办案件过程当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组织检察人员开展理论调研,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积极探索,研究方法对策,进一步充实案件侦查理论体系,稳步推进查办“蚁贪”犯罪理论体系建设,为以后案件工作的开展提供借鉴。

  “医人先医己”,作为政法机关,我们更要从自身做起,以开展党的纯洁性教育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为载体,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全面加强检察队伍的思想政治、业务能力、文化建设,提高广大检察干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牢记“忠诚、为民、公正、廉洁”这一准则,严格规范执法。努力做到“自身正、自身净、自身硬”,为查办“蚁贪”型职务犯罪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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