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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诉工作为支点探索强化法律监督新举措
时间:2015-01-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的精神,认真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依法全面正确履行公诉职能,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促进司法公正,现就我院加强公诉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的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我院为贯彻落实《决定》采取了以下具体措施

  (一)围绕履行检察职能,进一步强化诉讼监督意识

  按照深入贯彻落实《决定》的指导思想,我院公诉科把强化诉讼监督意识作为干好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着力解决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的问题,切实增强做好诉讼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把强化诉讼监督作为服务全县发展大局,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关键所在,真正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通过宣传教育、岗位练兵、业务培训等多种措施,进一步提高检察干警对诉讼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其依法履职的自觉性。 

  (二)围绕促进公诉工作,进一步加大诉讼监督力度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重要的工作之一就是诉讼监督工作,将法律监督中的诉讼监督职能摆在工作的中心位置,真正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升“监督力”,是我院贯彻落实《决定》的基本途径。对此我院运用提出提起抗诉、发出纠正违法通知、检察建议、诉讼期限即将到期警示、查办案件等多种方式,切实加强对诉讼活动全过程的法律监督,及时纠正诉讼中的严重违法行为,全力维护司法公正。

  如我院在审查起诉王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中对于确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的复制件没有标明出处和提供人,据以定罪量刑的关键性书证没有出证人签名,对此我院及时向公安机关发出了检察建议,要求公安机关在今后的侦查活动中严格执行程序法的有关规定,有效保证侦查活动的合法性与取得证据的有效性。经公安机关对主要证据进行了及时的补强,确保了证据在程序上的合法性,使这一确定罪与非罪的关键证据得以固定,法院在开庭时亦当庭予以采信,使王某某受到了法律的应有制裁,真正的打击了犯罪,保护了人民,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驾护航。

  (三)确保办案质量,确保诉讼监督的实际效果

  我院在审查起诉工作中,严把诉讼程序关、事实关、证据关和正确适用法律,确保办案质量,对各类案件进行认真分析总结,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进一步完善公诉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重点案件商处等机制,提高办案质量,才能真正确保诉讼监督的实际效果。

  1、我院公诉机关介入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取证,确定侦查方向,使其取得的证据符合客观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不仅在实体上更在提取证据的程序上,符合法庭认定证据的标准,保证了证据的时效性,真正的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2、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法院之间建立了对于重点案件的办案信息定期通报和联席会议制度。我院根据重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前一段审查证据在发生的侦查或审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通报,并商讨下一阶段针对性措施。并对于固定证据中存在的程序等问题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协商解决诉讼监督等工作难题,实现了对重点案件的全程同步监督,从源头上把好案件质量关,有效防止佘祥林式的冤假错案的发生。

  通过以上的举措,多年来我院所有承办的案件中不仅没有出现无罪案件,而且承办的樊学文贪污受贿等案还被晋中市政法委评为精品案件,我院的办案质量得到了大幅度提高,真正确保了诉讼监督的实际效果。

  (四)加强内部监督制约,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真正强化诉讼监督权威

  检察机关应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认真落实宪法原则,自觉接受人大工作监督与政协民主监督,认真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真落实内部监督制约,自觉规范自身执法行为,不断提高诉讼监督能力,真正强化监督权威,努力维护公平正义,促进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我院不断探索和深化检务公开机制,欲以公开促公正,不断完善完善依法有序监督检察工作的体制,深入开展了“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专项教育活动,重点解决干警不应有特权思想、霸道作风问题,另外新成立的案件管理中心加强了内部监督制约,在科室间对的权利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及时扫除影响诉讼监督权威的障碍。

  二、围绕如何改进诉讼监督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诉讼监督的工作机制

  (一)支持配合力度加大,监督合力逐渐形成

  加强诉讼监督协调机制建设,与法院、公安等部门配合协作达成法律认识上的统一,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从而避免矛盾,提高监督实效,彻底改变对刑事诉讼活动事后监督多、事中监督少,事前监督几乎没有的怪现象。

  (二)努力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

  全面消除重实体、轻程序的影响,改变侦查机关总认为只要人没抓错,没有判错案,即使程序上“越点轨”也无关紧要的错误思想,对检察院监督部门提出的意见不以为然,导致侦查中的一些违法问题屡禁不止,从根本上解决违法取证现象中的突出问题,如一人提审的现象比较普遍,刑讯逼供、劝供、骗供、诱供等违法办案情况仍然存在、以治安处罚代替刑罚等。审判机关降格处理问题严重,以教代刑,以经济处罚代替刑罚的问题依然存在,检察机关只有切实加强诉讼监督才能使问题迎刃而解。

  (三)规范执法创新机制,提升法律监督能力

  积极推进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不断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拓宽监督途径,改进监督方法,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司法资源有限,这就要求我们诉讼监督要突出重点,加大力度,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立、不该立案而立案、有罪不究以及违法办案、侵犯人权等问题。从制约司法公正的重点环节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入手,适时开展专项监督活动,推动法律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完善质量评查监控机制,重点强化执法过程监督和办案质量控制。不断充实评查力量,加大质量评查和通报处理力度,整合检察业务工作流程,建立了以收案初审、程序审查等为内容的诉讼全过程的质量评查体系,实现了对所有办结案件的质量评查。强化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以抗诉为主要手段,以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畸重以及因徇私枉法、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的案件为重点,加强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   

  加大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职能的宣传力度,重视运用网络、媒体等现代科技手段公开检察工作有关情况,拓宽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监督的渠道,进一步探索建立、严格落实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制约工作机制。

  三、诉讼监督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一)立案监督中存在新情况、新问题

  检察机关执法观念的转变不到位,担心开展立案监督会影响与公安的关系及承办人之间的感情,不愿监督,不敢监督。被监督的对象对监督意见接受不虚心、配合不紧密的多。一些侦查部门的干警在认识上并未把检察机关行使立案监督权看成是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不能正确对待监督,在接受监督工作中表现为缺乏配合和协作精神。在具体操作中也没有相应的惩戒机制。

  (二)审判监督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

  检察机关发现庭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后无动于衷,怕提出了影响与法院的关系,不愿提出,对提出后不理睬的,也无所适从。审判机关部分法官故意规避审判监督,致使检察机关不能抓住时机及时监督,待到庭审终结错误已经酿成再去监督,则失去了监督的本来意义,部分案件开庭不及时,判决不及时,程序违法更谈不上效率与公平。

  (三)内部监督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

  我院案件管理中心的监督职能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对办案流程监管不严格,应通过审查评查重点案件,有效加强内部监督。没有形成监督合力,对发现需要进行诉讼监督的案件,应依法予以监督,并重点跟踪督办。

  综上,我院在强化法律监督方面采取了不少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法律监督工作还存在力度不够、水平不高、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在新形势下,我院公诉机关一定深入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的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加自觉地接受各种形式的监督,不断加强和改进诉讼监督工作,不断提高诉讼监督能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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